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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道路敷设管线后5年内不得重复开挖重庆新闻资讯生活dd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4-10 05:56:10 阅读: 来源:裸电线厂家

城市道路敷设管线后 5年内不得重复开挖 - 重庆新闻 - 资讯生活

城市管线重复开挖,让市民出行不便;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管线,造成停水停电停网……这些情形,以后将有条例严管起来。

??? 昨日,市城乡建委发布《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,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管线保护有七条“红线”碰不得,如果有这7种破坏管线的行为,将被处以5千元至2万元罚款。《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》已列入2014年我市的立法计划。该条例初稿于2013年10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,吸纳相关意见后进行了修改,市民可登录市城乡建委网站www.ccc.gov.cn查看,并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
??? 新建扩建道路让管线“入地”

??? 哪些属于“城市管线”所指的范围?《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中作出明确规定,城市供水、排水、燃气、热力、工业、电力、通讯、广播电视、照明、交通信号、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用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,都在此范围内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,这样未来人口增长、经济发展后,可以避免管线的多次增改。

征求意见稿中规定,城市管线规划经批准后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。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与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,应当相互协调,合理安排时间。

新建、改扩建城市道路,沿途或者附近已建的架空线,将同步埋设入地。这样,也让城市上空少了“蜘蛛网”。

??? 5年内开挖必须申报和公告

??? 《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中,规定了“禁止挖掘时限”。新建、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,城市道路挖掘敷设城市管线后5年内,均不得挖掘敷设城市管线。

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,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管辖权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,并向社会公告。对于可能影响道路通行或交通安全的城市管线工程,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,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。管线工程应当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,用最短时间完工,合理安排施工时间,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。

??? 应探明管线不得野蛮施工

??? 城市建设中,比如道路、桥梁、隧道或其他建筑,如果不查清地下管线的走向,可能发生自来水管挖爆、天然气管挖裂等情形。因此,规定施工单位要核实管线现状资料,当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,应当进行探测后方可施工。施工中,对城市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,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,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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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这七条“红线” 千万别去碰

??? 在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中,专门列出了七种禁止的情形,请注意千万别触碰“红线”。

??? 一、压占城市管线进行建设。

??? 二、损坏、占用、挪移城市管线及其附属设施。

??? 三、擅自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拆除、损坏城市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。

??? 四、排放、倾倒腐蚀性液体、气体。

??? 五、堆放易燃、易爆、有腐蚀性的物质。

??? 六、擅自接驳城市管线。

??? 七、其他危及城市管线安全、妨碍其正常使用的行为。

??? 有违反这七种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、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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